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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、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与处理办法
来源:  作者:  编辑:基础教学部  日期:2018-05-09  点击率:2424  [我要打印]  [关闭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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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、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与处理办法

 

为加强学校学生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,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正确处理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、意外事件,提高广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,共同创建有利于学校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的校园环境,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确保学生工作的生命财产安全,确保学生工作的安全稳定和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应急预案与处理办法。

第一条        指导思想

“科学发展观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认真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和市教育局

有关会议和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精神,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以促进学校转型发展为中心,以加强教育、强化基层、落实责任为重点,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为根本目的,按照以人为本、保护学生、预防为主、教育先行,明确责任、教管结合,实事求是、妥善处理的原则,积极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,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,为广大师生营造和谐、稳定的工作、学生和生活环境。

第二条  总体要求

(一)树立忧患意识,按照“统一思想,认清形势,提高警惕,全面布置,各负其责,逐项落实,齐心协力,确保稳定”的总体要求,做到思想不麻痹,工作不松懈,处理不手软,时刻把学生的安全与稳定工作放在心上、抓在手上、落实在行动上,努力做好预防学生突发事件、意外事件的各项工作。力求把危险和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中。

(二)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平时应深入到学生中去,多渠道,多方位了解掌握各种情况,关注热点和带倾向性的问题,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,及时分析研究对策,做好预防、帮教和疏导工作。

(三)发生群体性事件、意外事件时。各级人员要迅速到位,保持头脑清醒,抓住事件的主要矛盾和实质,按照“谁的学生谁为主处理”的原则,并按预案方案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,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,注意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,防止和杜绝出现推诿扯皮现象。

(四)做到上情下达,下情上报,随时保持信息畅通。

第三条  主要措施

(一)组织全校学生认真学习学校务项规章制度,通过专题会议、党团活动、班会、讲座和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,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、法制宣传教育及各种救护常识学习。

(二)充分发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作用,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和排查工作,重点对因就业、恋爱、情感、经济、上网经及自身心理有障碍的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,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的非正常伤害和死亡。

(三)发挥学生会团委会干部作用,不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中进行各项安全检查。

(四)以学生干部、辅导员、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学校有关职业部门为主体,建立校内学生安全稳定工和信息网。各系部要强化信息意识,广开信息渠道,建立以班级、学生宿舍为单位的信息网络,对紧急、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层层汇报,不得拖延,并采取有效措施,配合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,防止事态扩大、恶化。

(五)对紧急、重要信息出现漏报、迟报、瞒报等现象,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视情节、影响和后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四条  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范围

(一)群体性突发政治事件:包括“法轮功”等邪教组织和敌对势力策划的非法聚集、反动宣传、策反等活动;宣传国家分裂、民族对立等有悖于国家法律、政策的活动;在校园举行的传教活动;非法集会,游行示威活动;未经批准的较大规模的学生群体性活动等。

(二)群体性突发聚众事件:包括由于内部原因和社会因素引发的学生群体上访、罢课、聚众闹事等。

(三)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:包括涉及学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;大规模群殴以及学生意外死亡、自杀、出走等社会治安事件;火灾、交通事故、失窃、食物中毒、传染病暴发等安全事故。

(四)群体性突发常规管理事件:包括学生旷课、夜不归宿,外出会见网友,离校外出学习、培训、实践、考察、旅游等活动,外出参与非法传销、逾期不到学校报到等事件。

1.学生离校外出学习、培训、实践、考察、旅游等活动,均必须在离校外出前由学生本人或集体向班主任进行书面报告,报告应由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或教师签字。

2.学生自发组织6人以上、20人以下的集体离校外出学习、培训、实践、考察、旅游等活动,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,必须在离校前向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报告;时间超过8小时的,必须在离校前向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报告,并征得同意;时间超过24小时的,必须在离校前向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报告,并征得同意,由班主任负责向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通报相关情况。组织集体离校外出,必须指定至少一名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。

3.学生自发组织超过20人的集体离校外出时,原则上要有班主任、辅导员或其他教师带队。学生个体或6人以下集体离校外出时,时间超过24小时,或不能回学校住宿,或离开贵阳(忠烈校区)或清镇(新校区),均必须在离校前向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局面报告,并由班主任向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通报相关情况。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,贵阳学生在节假日回家,则无须上报。

4.学生出现旷课、夜不归宿等情况,班主任、辅导员须马上联系学生,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家长,积极寻找,同时向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报告;学生旷课超过一天、夜不归宿连续两晚的,系部须向学工处和保卫处报告。

(五)群体性突发校园网络事件:包括学生利用校园网发送不良信息(包括手机信息),散布不满情绪,进行反动、色情、迷信宣传活动;窃取他人和学校保密信息,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;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事件。

(六)群体性突了自然灾害事件:包括地震、火灾、水灾、恶劣天气等可能造成学生群体死群伤,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自然灾害。

第五条  应急预案

(一)群体性突发政治事件

在随时掌握学生动态和思想状况的基础上,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政治事件,在进行劝阻和制止的同时,必须在第一时间层层上报,要专门向学校党办、校办、宣传部、学工处、保卫处及相关校领导报告,及时处理并防止事态的扩展和蔓延。

(二)群体性突出聚众事件

在作好疏导和劝解工作的同时,在第一时间层层上报,并迅速向学校党办、校办、宣传部、学工处、保卫处、教务处、后勤处及相关校领导报告,控制事态,及时与各部门共商解决。

(三)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

    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,首先上报保卫处、学生处,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及时报告,同时根据事件类别迅速报告就近公安、交警、消防、医院、疾控中心等相应部门并配合处理,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,妥善处理相关工作。

(四)群体性突发常规管理事件

各系部在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中,一定要加强教育和引导。一旦发生此类事件,系部要尽快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,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纪律处分。

(五)群体突发校园网络事件

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制止事件的发生和蔓延,同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相关部门,必要时与当地公安、通信、宣传、信息网络等部门联系并配合处理,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作也相应纪律处分。

(六)群体性突发自然灾害事件

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并报告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,待学校决定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,妥善处理相关后续工作。

(七)个体或群体的常发性意外事件

1.学生打架事件处理预案

一般打架事件:班级内发生学生一般打架事件,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调查处理,要求及时上报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,调查、处理工作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主持,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协助进行调查,做好询问笔录,当事人要写出在关材料,依据《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对违纪违规学生处分规定》,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召开主要学生干部会议提出处理意见,经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议后,报系部主任、党政联席会批准;打架一方是其他系部的,由其他系部调查处理并向另一方系部通报调查情况;由保卫处调查的一般打架事件,由保卫处写出综述材料,附询问笔录(复印件)等材料,系部应配合保卫处处理。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公安机关处理,由保卫处写出综述材料上报。

2.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处理预案

发现后应立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或报120进行救护,并逐级上报。严重者或身亡者应及时通知书家长,做好相关的接待、协助做好善后事宜。配合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,查明事件的原因,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。辅导员班主任应向全体学生通报,教育学生注意饮食安全,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蔓延和再发生。

3.学生发病事件处理预案

一经发现,辅导员班主任要求第一时间到现场立即送往医院或报120进行救护,并立即通知家长,同时应立即报告系部主管领导,对病情严重者及身亡者应及时通知家长,做好接待工和及协助善后事宜。家长到校前辅导员要安排好值班护理,家长到校后要协助家长做好护理工作。参加医保学生,治疗过程中要保存好相关证明(病历、处方、检查报告单、诊断书、医药费发票等)病愈出院后到按医保规定报销。

4.学生意外伤害处理预案

事发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,同时要逐级上报、筹措资金准备支付医疗费,在第一时间报保卫处和学工处,并视其伤害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学生家长。如若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,辅导员班主任需协助学生到相关部门作好事故调查及后续赔偿工作,维护学生权益。参加医保学生,治疗过程中要保存好相关证明(病历、处方、检查报告单、诊断书、医药费发票等)病愈出院后到保险公司按规定报销。如学生死亡,系部要做好接待安抚工作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。

5.学生财产被盗事件处理预案

发现后注意保护现场采访,立即通知保卫处出现场同时按照出事地点报相应管理部门,被盗学生和有关人员要协助保卫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。

第六条  处理规定

按照教育部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学工处

2013113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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